(2017)苏03行终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纪祥福与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纪祥福,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3行终2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纪祥福,男,1957年9月7日生,汉族,住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庆国,男,1969年6月2日生,汉族,住邳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所地邳州市花园路40号。法定代表人:卞素华,该局局长。上诉人纪祥福因诉被上诉人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于2016年9月2日作出的行政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要求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徐州铁路运输法院(2016)苏8601行初55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纪祥福以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纪祥福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纪祥福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纪祥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杜 林审判员 周美来审判员 黄 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思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