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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11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鹏辉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鹏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11刑初297号公诉机关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鹏辉,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2017年5月24日因本案被内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7年8月8日,被该局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以内东区检公诉刑诉(2017)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鹏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鹏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3日23时00分许,被告人张鹏辉驾驶胡某所属无号牌京豹牌电动三轮车由北环路方向经五星路往汉安大道方向行驶,行驶至内江市东兴区五星路北段88号外,与驾驶人王某驾驶的资中县永利运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停放于道路右侧的川K×××××中型自卸货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张鹏辉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群众报警,民警接警赶至现场勘查完毕后,在内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核实受伤人员身份时,发现被告人张鹏辉有酒驾嫌疑,遂提取被告人张鹏辉血液样本,并委托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鉴定。经鉴定:被告人张鹏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2.53毫克/100毫升。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鹏辉驾驶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车辆属性为机动车。经内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认定:被告人张鹏辉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人王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2017年5月8日,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当日,经电话通知,被告人张鹏辉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鹏辉在庭审中无异议。公诉机关庭审时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证人胡某、曾某、王某的证言,被告人张鹏辉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案件相关联,足以证明经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鹏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鹏辉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以及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32.53毫克/100毫升,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鹏辉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鹏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米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江 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