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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3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紫豪赫奕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易屋之家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紫豪赫奕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成都易屋之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3280号原告:成都紫豪赫奕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贺东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国安,特别授权。被告:成都易屋之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赵曼曼。原告成都紫豪赫奕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易屋之家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成都紫豪赫奕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紫豪赫奕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紫豪赫奕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66元,由原告成都紫豪赫奕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晏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麦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