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执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李东奎与程自华财产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奎,程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保111号申请人:李东奎,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被申请人:程自华,男,1978年7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保全案件中,已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22财保63号案件的执行。审判员 张瑞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侯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