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7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7216胡春林与钱飞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春林,钱飞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7216号原告:胡春林,男,1971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钱飞鹏,男,1967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胡春林与被告钱飞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胡春林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春林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春林负担(已交)。审 判 员 李玉书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刘世浩书 记 员 吕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