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02执156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李离、吴健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离,吴健龙,林海燕,姚峰,杨善风,周颖,江西九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迪瑞合成化工有限公司,江西省九狮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102执156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离,女,1973年1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吴健龙,男,1975年5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被执行人:林海燕,女,1978年10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被执行人:姚峰,男,1982年7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被执行人:杨善风,男,1983年1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被执行人:周颖,女,1980年6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被执行人:江西九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河口大道111号。法定代表人:彭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迪瑞合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吴健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省九狮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工业园区化工园。法定代表人:姚峰,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离与被执行人吴健龙、林海燕、姚峰、杨善风、周颖、江西九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迪瑞合成化工有限公司、江西省九狮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吴健龙、林海燕、姚峰、杨善风、周颖、江西九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迪瑞合成化工有限公司、江西省九狮担保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健龙、林海燕、姚峰、杨善风、周颖、江西九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迪瑞合成化工有限公司、江西省九狮担保有限公司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江西九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江西省上饶市铅山县河口镇狮江路九狮商业广场401号商铺(铅房权证铅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付林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