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民初3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周勇与王铁成、杨楠相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勇,王铁成,杨楠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3261号原告:周勇,男,197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告:王铁成,男,汉族,住攀枝花市东区。被告:杨楠,男,汉族,1985年3月12日生,住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勇与被告王铁成、杨楠相邻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周勇负担。审判员 贾幼蔓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