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1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廖贞佑、邹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贞佑,邹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廖贞佑,男,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奉新县。被执行人:邹宁,男,1994年4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奉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贞佑与被执行人邹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2013)奉刑初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邹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邹宁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但被执行人邹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邹宁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廖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