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1民初4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内蒙古金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木日仁、王铁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金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王木日仁,王铁刚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4831号原告:内蒙古金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左中旗保康镇博缘小区4号楼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杨春,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健民,男,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王木日仁,男,48岁,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王铁刚,男,1998年6月19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内蒙古金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木日仁、王铁刚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内蒙古金���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金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王木日仁、王铁刚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蒙古金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内蒙古金厦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温 禄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乌日柴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