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02执10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新华区西环路帅宾建筑租赁站与姜世洋、林作强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市新华区西环路帅宾建筑租赁站,姜世洋,林作强,河南省兴华建安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10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新华区西环路帅宾建筑租赁站,住所地西环路法警基地向西200米。经营者闫帅宾,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姜世洋,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被执行人林作强,男,197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被执行人河南省兴华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采桑政府院12号。法定代表人丁华,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2017)豫0402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10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姜世洋、林作强、河南省兴华建安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姜世洋、林作强、河南省兴华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的部分财产,限额220400元及利息(具体数额与期限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寰宇执行员  武鹏飞执行员  李亚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亚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