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刑初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华佳佳盗窃、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佳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刑初119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华佳佳,家住太湖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2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7)11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华佳佳犯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静、被告人华佳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华佳佳与被害人王某系朋友关系。2016年1月19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华佳佳在慈溪市浒山街道东山社区东发路王某的租房内,趁王某熟睡之际,以微信转帐的方式,将王某微信钱包内的人民币1095元及王某微信帐号关联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内的人民币4180元转入其本人微信帐号内;后又通过用王某的手机接收银行短信验证码的方式,将王某的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绑定到王某的微信帐号,并以微信转帐的方式,将该银行卡内的人民币10000元转入其本人微信帐号内。案发后,被告人华佳佳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且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华佳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银行卡交易记录、到案经过、归案经过及被告人华佳佳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华佳佳犯盗窃罪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对犯信用卡诈骗罪的量刑幅度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华佳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又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盗窃罪、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华佳佳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华佳佳能积极退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华佳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2018年4月21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 金 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嘉婷(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