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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执10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赵炎明与刘振宇、刘正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炎明,刘振宇,刘正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11执10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赵炎明,男,1949年7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振宇,男,197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正坤,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炎明与被执行人刘振宇、刘正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湘0111民初419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华波审判员  邹智军审判员  王高亮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肖 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