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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执2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万文平与蒋沛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文平,蒋沛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3执2479号申请执行人:万文平,女,1968年9月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执行人:蒋沛锦,男,1988年4月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申请执行人万文平与被执行人蒋沛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新0103民初232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蒋沛锦按该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蒋沛锦名下银行存款、收入739664.5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承担本案执行费9796.6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罗光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安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