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刑初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凤龙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凤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04刑初494号公诉机关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凤龙,男,198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曾因盗窃,于2013年4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2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二看守所。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朝检刑检刑诉【2017】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凤龙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凤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张凤龙伙同郝永宝(另案处理)预谋砸车玻璃盗窃,后外出寻找作案目标,最终砸碎5辆车右前门玻璃(车损价值共计人民币4650元),从2辆车中盗窃到财物:(一)在长春市朝阳区长庆路与长庆街交汇处,将被害人穆某停放在路边的吉AE×××新桑塔纳轿车右前门玻璃砸碎,盗走车内外衣三件;(二)在长春市朝阳区新疆街老干部局家属楼院内,将被害人张某停在此处的吉A7×××号捷达轿车右前门玻璃砸碎,盗走车内人民币3000元。案发后,赃款被挥霍,1件外衣被扣押并返还被害人。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凤龙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在刑满释放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凤龙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张凤龙伙同郝永宝(另案处理)预谋砸车玻璃盗窃,后外出寻找作案目标,共砸碎5辆车右前门玻璃(车损价值共计人民币4650元),从2辆车中盗窃到财物。在长春市朝阳区长庆路与长庆街交汇处,将被害人穆某停放在路边的吉AE×××新桑塔纳轿车右前门玻璃砸碎,盗走车内外衣三件;在长春市朝阳区新疆街老干部局家属楼院内,将被害人张某停在此处的吉A7×××号捷达轿车右前门玻璃砸碎,盗走车内人民币3000元。案发后,赃款被挥霍,1件外衣被扣押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鉴定意见:长春市价格认证中心长价认刑字第171064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二)书证: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指认现场笔录,刑事判决书等。(三)证人证言:证人杨某、顾某的证言。(四)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穆某、张某的陈述。(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凤龙的供述和辩解、同案郝永宝的供述和辩解。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张凤龙均无异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查证属实,应当作为定案依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凤龙采取砸碎车玻璃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被告人张凤龙系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犯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但被告人张凤龙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六十五条【累犯】、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第六十四条【犯罪所得之物与所用之物的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凤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8年5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凤龙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三千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田跃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谷孟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