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刑更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发章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发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青刑更20号罪犯李发章,198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青海省西宁市人,现在青海省西宁监狱服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宁刑一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发章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李发章不服提出上诉。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31日作出(2014)青刑一终字第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5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宁监狱于2017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经青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宁监狱提出,罪犯李发章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4次、罪犯服刑改造积极分子表扬1次。建议将罪犯李发章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青海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青海省西宁监狱的减刑意见。青海省人民检察院出具审查意见认为,罪犯李发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对其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发章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获得监狱表扬4次、罪犯服刑改造积极分子表扬1次。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罪犯改造单行材料、服刑人员记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以上证据确实充分,应予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发章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获得监狱表扬4次、获得罪犯服刑改造积极分子表扬1次。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李发章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刑期自2017年8月11日至2039年8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小哲审判员 林 婷审判员 吴晓良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霍成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