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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与朱宪国、陈淑平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朱宪国,陈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执1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5844059555B),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路73号。负责人:陈庆华,行长。委托代理人:孙晴,女,1991年2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201221991********,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红旗街万达广场*号楼*单元*楼。被执行人:朱宪国,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23231970********,住吉林省长岭县前七号镇**号村东十六屯。被执行人:陈淑平,女,1966年3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203811966********,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系被执行人朱宪国之妻。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与被执行人朱宪国、陈淑平仲裁裁决纠纷执行一案,宁波仲裁委员会作出(2016)甬仲金字第626号裁决,二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江北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执行。现因二被执行人住所地均位于长岭县辖区,为方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宁波仲裁委员会(2016)甬仲金字第626号裁决由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朱海峰审判员  范雪慧审判员  王伟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孙得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