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8601民初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4-04
案件名称
重庆东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张建琼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东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张建琼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准许撤诉用)(2017)渝8601民初380号原告:重庆东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鸳鸯街道白鹤小区5号楼2-5-4号,办公地址重庆北部新区人和镇万年路432-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748881037。法定代表人:张智富,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梓祥,男,该公司职工。被告:张建琼,女,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重庆东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建琼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重庆东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东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东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东能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嘉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郑召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