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行审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与四川宇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四川宇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0116行审148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西区商务中心L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001100093009823。法定代表人:梁正和,局长。委托代理人:陈伟,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四川宇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5号12F东区,组织机构代码79395895-5。法定代表人:廖义全。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万盛经开环罚〔2016〕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加处的罚款2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称:接“12369”热线投诉,经我局调查,发现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16年8月27日22时49分,四川宇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西城大道承建的西城花园(住房)二期工程在未办理《重庆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证(夜间施工专用)》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夜间施工,噪声扰民。监测报告显示:根据《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标准,你单位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夜间超标10分贝、夜间最大声级超标2.4分贝。2016年10月18日,我局向四川宇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2016年11月7日,我局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向该单位做出万盛经开环罚〔2016〕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贰万元。并要求四川宇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领取缴款通知单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12月2日送达。2017年5月25日,我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向四川宇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现万盛经开环罚〔2016〕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生效,四川宇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仍未履行义务,特向你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作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违法行为享有依法处罚的职权。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申请执行人对未取得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排污的行为,有权责令停止排污,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被执行人未取得排污许可(临时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其行为已违反法律规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万盛经开环罚〔2016〕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万盛经开环罚〔2016〕0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的对被执行人四川宇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罚款20000元及加处罚款20000元,共计40000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红专审判员 罗 静审判员 姜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柯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