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22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南宁市武鸣区家多宝铝材店、龙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武鸣区家多宝铝材店,龙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2执310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武鸣区家多宝铝材店,经营场所:南宁市武鸣区城厢镇红岭社区红岭大道247号。经营者莫君丽,女,198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广西合浦县人,现住武鸣区。被执行人龙伟,男,198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广西合浦县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南宁市武鸣区家多宝铝材店与龙伟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1日向被执行人龙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照通知书的要求支付履行款14347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8元、执行费117.57元,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向金融、土地、房产、车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除另案查封龙伟的武鸣县城红岭社区红岭大道8号尚东御景××号房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另案查封龙伟的武鸣县城红岭社区红岭大道8号尚东御景××号房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明才审判员 韦耿明审判员 梁伟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莫淑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