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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3行审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南平市建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焕文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南平市建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陈焕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闽0703行审101号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建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南平市建阳区、。法定代表人许群瑜,局长。委托代理人林金武,男,住南平市建阳区。被执行人陈焕文,男,汉族,1952年4月1日出生,住南平市建阳区。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建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准予强制执行南平市建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潭卫医罚[2016]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2017年8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建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潭卫医罚[2016]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建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11月14日以被执行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为由,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作出了潭卫医罚[2016]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陈焕文处罚如下:1、立即停止执业活动;2、没收潭卫医政查扣决(2016)02号物品清单中的药品、物品;3、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12528元;4、罚款人民币4500元整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决定书于2016年11月14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陈焕文,并于2017年5月3日依法进行催告。被执行人陈焕文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建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建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潭卫医罚[2016]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南平市建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潭卫医罚[2016]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华铭审判员  胡世清审判员  钟金凤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姚 静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