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24民初66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东阿县刘集镇河洼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东阿县刘集镇河洼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4民初668号原告:刘某(曾用名刘某),女,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阿县。被告:东阿县刘集镇河洼村村民委员会。住址:山东省东阿县刘集镇河洼村。法定代表人:陈建华,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东阿县刘集镇河洼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承担。审判员  吴怀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广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