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兵0501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兵团支行与姜雯、王艳、郝峰、许建博、王雷、赵鹏、高虎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兵团支行,赵鹏,许建博,王雷,王艳,郝峰,姜雯,高虎年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501民初27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兵团支行。住所地:博乐市新华路**号。组织机构代码:92940181-5。负责人:王光争,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翠,该行法律事务工作人员。被告:赵鹏,男,1962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第五师八十三团。被告:许建博,女,1963年3月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第五师八十三团。被告:王雷,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第五师八十三团。被告:王艳,女,1988年1月1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第五师八十三团。被告:郝峰,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第五师八十三团。被告:姜雯,女,197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第五师八十三团。被告:高虎年,男,197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职工,住第五师八十三团。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兵团支行与被告赵鹏、徐建博、王雷、王艳、郝峰、姜雯、高虎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兵团支行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兵团支行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兵团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330元,减半收取6165元,保全申请费4500元,合计1066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博尔塔拉兵团支行负担。审判员 贾娜提古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李 文 亮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