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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4执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张甲某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张甲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4执10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甲某,女,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张甲某C一案中,扶风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3日作出(2017)陕0324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第三项规定由张甲某向张某某支付80400元违法所得。该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张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2月13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张甲某追缴违法所得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甲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故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扶风县人民法院(2017)陕0324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第三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忠科执行员  李战涛执行员  张海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记员易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