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任英民、张玉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任英民,张玉芬,张振涛,王秀英,葛庆锋,张玉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1490号原告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德州市陵城区临齐街道陵州路272号。法人代表:王立国,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被告任英民,男,1969年3月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张玉芬,女,1970年9月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张振涛,男,1968年2月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王秀英,女,1968年2月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葛庆锋,男,1967年7月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告张玉春,女,1961年4月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本院审理原告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任英民等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的存款及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任英民、张玉芬、张振涛、王秀英、葛庆锋、张玉春名下存款115000元,冻结期间不得支取、挂失、抵押等;或查封相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隐藏、毁损、抵押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德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齐富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