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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执7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湘潭正潭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潭正潭有色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执77号之二被执行人:湘潭正潭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法定代表人:付正潭,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4月29日作出的(2016)赣09执10号罚款决定这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湘潭正潭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湘潭正潭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土地房产,因湘潭市人民政府正处于征收拆迁,本院已于2016年8月9日向湘潭市岳塘区土地和房屋征收事务所办理了协助执行事项。因此,本质性案需要等到征收补偿到位后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航审判员 严发根审判员 贾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一十一日书记员 易 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