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3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方佑平、罗田鹏博电子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方佑平,罗田鹏博电子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罗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3财保9号申请人方佑平,男,1962年2月24日出生,湖北省罗田县。被申请人罗田鹏博电子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3MA48YXHX5T。法人代表:徐红英。公司地址:罗田县凤山镇凤鸣壹号公馆。申请人方佑平因合同纠纷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罗田鹏博电子制造有限公司在公司住所地罗田县凤山镇凤鸣壹号公馆处价值为79万元的财产予以扣押。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罗田鹏博电子制造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就地扣押(价值不超过79万元)。案件申请费4470元由方佑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金春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