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民初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小平与赵子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平,赵子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1212号原告:王小平,男,汉族,1971年1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告:赵子陆,男,汉族,1983年4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原告王小平与被告赵子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王小平于2017年8月11日以被告赵子陆之父赵晓光已将本案借款偿还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小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小平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王小平负担。审判长 李东晓陪审员 韩克敏陪审员 党书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向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