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执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1执1143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男,1981年8月20日生,汉族,住镇江市。被执行人陈某,女,1988年1月25日生,汉族,住镇江市。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陈某离婚纠纷一案,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1111民初17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主文第三项内容,被告张某对婚生子张钰辰享有探视权,探视时间为每月两次,每次一天,探望方式为看望或带回团聚。因被执行人陈某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张某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某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1111民初174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第三项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单立新审判员 牟宗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阮海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