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2民初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民初671号沅江市某公司与湖南某公司、中国某工程总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沅江某公司,湖南某公司,中国某工程总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2民初671号原告:沅江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桔城路。法定代表人:曾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易之,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南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800号中隆国际楼1904房。法定代表人:黄承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庆丰,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中国某工程总队,住所地:保定市五四中路****号。法定代表人徐建辉,该企业负责人。原告沅江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公司、中国某工程总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原告沅江某公司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沅江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656元,减半收取2828元,由原告沅江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啸夫审 判 员 刘韶军人民陪审员 王超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莫海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