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1民初5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春柳与李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柳,李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5128-1号原告:陈春柳,男,1985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启东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健,男,1977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柳与被告李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春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46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春柳负担。审判员 张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龚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