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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51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春柳与李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春柳,李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5128-1号原告:陈春柳,男,1985年4月12日生,汉族,住启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启东市公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健,男,1977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春柳与被告李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春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46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春柳负担。审判员  张丽娜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龚婷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