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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4执1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6-28

案件名称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吉宸机械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吉宸机械有限公司,叶廷礼,张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4执149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青云大街31号。法定代表人:褚玉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茂林,男,1991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系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被执行人:潍坊市吉宸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廷礼,总经理。被执行人:叶廷礼,男,196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市峡山区。被执行人:张立娟,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潍坊市峡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784民初4870号民事判决,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潍坊市吉宸机械有限公司、叶廷礼、张立娟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6年12月2日本院以(2017)鲁0784民初4870号民事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潍坊市吉宸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王家庄街办赵戈社区14号,(房权证号为:潍坊权证峡山区子第00214858号)的房产及(土地证号为:潍国用2013第J0**号)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评估、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潍坊市吉宸机械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王家庄街办赵戈社区14号,(房权证号为:潍坊权证峡山区子第00214858号)的房产及(土地证号为:潍国用2013第J0**号)土地使用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宗宝审判员  于德江审判员  朱 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