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105民初5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王刃与浙江维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刃,浙江维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5812号原告:王刃,男,汉族,1962年9月19日出生,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童丽玲、孙玉雄,系浙江法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维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兴路100号1号楼二楼。法定代表人:许文,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海军,系安徽文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刃诉被告浙江维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刃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93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1467元,由原告王刃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少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邓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