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603民初7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尉友琴与黄正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尉友琴,黄正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初7116号原告:尉友琴,女,195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良、戴东飞,浙江永大(绍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正生,男,197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柯桥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8430342843。代表人:徐斌,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晶,浙江劳动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尉友琴诉被告黄正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期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越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