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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民初12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广东佐君律师事务所与深圳市尚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佐君律师事务所,深圳市尚龙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7民初12659号原告广东佐君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唐明山。被告深圳市尚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锦坤。原告广东佐君律师事务所诉被告深圳市尚龙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佐君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尚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东佐君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佐君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深圳市尚龙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81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规书 记 员  刘丹书 记 员  刘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