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豫1224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杨红艳申请执行揣军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红艳,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年豫12**���248号申请执行人杨红艳,女,1971年1月23日生。被执行人揣军,男,1975年6月3日生。杨红艳申请执行揣军民间借贷一案,我院根据杨红艳的申请,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224民初94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揣军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研究建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224执24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当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依据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审 判 长 胡 斌审 判 员 郭新波代理审判员 宋延松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张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