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3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张小炎与王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车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炎,王武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3执931号申请执行人张小炎,男,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汤阴县长虹路北8巷。被执行人王武强,男,198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汤阴县大南街东23号。本院在执行张小炎与王武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武强名下有车牌号为豫E736**帕沙特牌汽车一辆、车牌号为豫ES00**荣威牌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武强所有的车牌号豫E736**帕沙特牌汽车和豫ES00**荣威牌汽车各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杜连鹏审 判 员 刘 炳代理审判员 刘现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贺建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