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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韦元地、樊杨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元地,樊杨,杨世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754号申请执行人:韦元地,男,1973年10月8日生,壮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被执行人:樊杨,男,1988年11月23日生,满族,住广西柳州市,被执行人:杨世璐,女,1962年2月3日生,满族,住广西柳州市柳北区,本院在执行韦元地与樊杨、杨世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樊杨、杨世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樊杨、杨世璐在有关单位的存款人民币254015.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师豫江人民陪审员  熊 颖人民陪审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郑 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