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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5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稷山县杨赵杨帅中学与被告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处七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稷山县杨赵杨帅中学,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处七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5民初106号原告:稷山县杨赵杨帅中学,住所地:稷山县稷峰镇杨赵村。代表人:万回生,负责人。被告: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处七队。住所地:山西省万荣县城新建南路。代表人:王水龙,负责人。原告稷山县杨赵杨帅中学与被告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处七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稷山县杨赵杨帅中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拆除在杨帅中学操场、花园、厕所、场地、建设的住宅楼、学生乒乓球场地、建设的车库及一切围墙,返还侵占我校南房九间,锅炉房三间,及房内设施,恢复原状,并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被告强行侵占我校土地,建无任何手续违规、违法的住宅楼,导致我校学生无法上课,学校无法招生,后来强行侵占我校操场、学生厕所、学生田径运动场地及设施、学生乒乓球场地及设施、学生吃水池、学校硬化地面、树木、花园、学生运动草坪场地等,经我校多次拦挡,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均无结果。为此,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稷山县杨赵杨帅中学起诉前,被告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处七队于2016年4月21日注销。审理中,本院对原告稷山县杨赵杨帅中学负责人万回生多次进行释明后,原告稷山县杨赵杨帅中学负责人万回生不同意变更被告,坚持要求山西正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三处七队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稷山县杨赵杨帅中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畅英民审判员  王彦萍审判员  南春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一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