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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81执恢1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林、王志林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林,王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81执恢1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林,女,1987年6月9日生,汉族,湖北省随州市人,农民。被执行人王志林,男,1987年11月10日生,汉族,资兴市人,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资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081民初字第285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于2016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志林与申请执行人张林共有的房产一套。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庞显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