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6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刘二江与苏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二江,苏莉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482民初6927号原告:刘二江,男,1974年4月20日生,汉族,住××。被告:苏莉莉,女,1985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原告刘二江诉被告苏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二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苏莉莉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二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45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借款到期之日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底,被告苏莉莉从郭某处借款5万元,2016年2月2日原告刘二江替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2500元,2016年1月15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000元,两次欠款共计545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有欠条两份,但一直没有清偿,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如所诉。被告苏莉莉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苏莉莉由原告刘二江担保于2015年向郭某借款50000元并约定有利息,借款到期后,苏莉莉未能偿还,原告刘二江代苏莉莉偿还郭某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016年2月12日苏莉莉向原告刘二江出具欠条两份,该两份欠条载明:“今苏莉莉身份证欠刘二江人民币52500元(伍万贰仟伍佰元整)借款日2月4号,还款日3月4号为期一个月。见证人王某欠款人苏莉莉”、“今苏莉莉身份证欠刘二江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借款日1月15号。见证人王某欠款人苏莉莉”。该款项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苏莉莉欠原告刘二江54500元,有被告苏莉莉出具的欠款手续为凭,本院予以确认。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545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支付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应按年利率6%计付,其中52500元的利息从2016年3月5日计付,2000元的利息从向本院主张之日即2017年5月19日起计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苏莉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二江欠款525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6年3月5日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限被告苏莉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二江欠款2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从2017年5月19日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3元,减半收取581.5元由被告苏莉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岳源超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笑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