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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监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南京宁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袁小云物权保护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南京宁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小云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监14号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南京宁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浦口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史丹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宜金,北京市高朋(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春景,女,该公司总经理助理。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袁小云,女,194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森,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庞连川,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上诉人南京宁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二审被上诉人袁小云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6)苏01民终74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杭 鸣审判员 沈 通审判员 夏绪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晓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