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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02民初4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河南瑞美真发股份有限公司与冯艳培、河南中瑞家具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瑞美真发股份有限公司,冯艳培,河南中瑞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02民初4780号原告:河南瑞美真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许由路69号。法定代表人:张曦鹤,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师红丽,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鑫阳,男,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艳培,女,198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河南中瑞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168号普罗旺世一区06号楼1单元5层6号。法定代表人:高亚飞,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瑞美真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艳培、河南中瑞家具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瑞美真发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瑞美真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河南瑞美真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燕金钊人民陪审员  李剑锋人民陪审员  刘大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范栩辉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稿(2016)豫1002民初4780号事由拟稿核稿核稿签发印发份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豫1002民初4780号原告:河南瑞美真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许由��69号。法定代表人:张曦鹤,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师红丽,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鑫阳,男,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艳培,女,1981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北环路62号院西区36号楼106号。被告:河南中瑞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168号普罗旺世一区06号楼1单元5层6号。法定代表人:高亚飞,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瑞美真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冯艳培、河南中瑞家具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瑞美真发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瑞美真发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河南瑞美真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燕金钊人民陪审员李剑锋人民陪审员刘大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范栩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