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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921民初1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久诚汽车钣金烤漆修理部与李伊德、李秋凤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久诚汽车钣金烤漆修理部,李伊德,李秋凤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921民初1993号原告: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久诚汽车钣金烤漆修理部。经营者:王永润。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荣华,系阿拉善左旗148协调指挥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伊德,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被告:李秋凤,女,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久诚汽车钣金烤漆修理部诉被告李伊德、李秋凤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李伊德、李秋凤的起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久诚汽车钣金烤漆修理部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久诚汽车钣金烤漆修理部。审判员 朱 萸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杨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