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4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临澧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与德泓(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澧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德泓(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4执299号申请执行人:临澧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临澧县安福镇安福路。法定代表人:邹航,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德泓(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定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沈清全。申请执行人临澧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临市质处字〔2016〕170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作出的(2017)湘0724行审9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据本院(2017)湘0724行审9号行政裁定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德泓(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临澧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缴纳罚款80000元及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加处罚款8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德泓(福建)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临澧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4行审9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春林审 判 员 吴泽兵人民陪审员 石柏庆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章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