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566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兆阳与上海海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兆阳,上海海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56644号原告张兆阳,男,1994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被告上海海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松涛路XXX号XXX幢B座302-2室。法定代表人徐向东。原告张兆阳与被告上海海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预缴诉讼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诉讼费,且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唐墨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朱晓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