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4民初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吕江鱼与韩永振、董玉成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江鱼,韩永振,董玉成,邯郸市高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4民初355号原告:吕江鱼,女,195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巍,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永振,男,1951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告:董玉成,男,194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告:邯郸市高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铁西大街369号西苑百花小区8-2-2号。法定代表人:韩毓枚。吕江鱼与韩永振、董玉成、邯郸市高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吕江鱼于2017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吕江鱼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吕江鱼负担。审判长 袁海新审判员 田咏梅审判员 郭维民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欣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