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2民初3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姜忠义与赵新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忠义,赵新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2民初3194号原告:姜忠义,男,195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告:赵新海,男,1958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原告姜忠义与被告赵新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忠义、被告赵新海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姜忠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医疗费3223.66元、先期检查费447元、护理费2155.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误工费1878.91元,合计9604.93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7日12时许,原告与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致使原告姜忠义住院治疗19天。2017年5月18日,巴林左旗公安局作出左公(哈)行罚决字(2017)909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被告赵新海拘留7天、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医疗费3223.66元、先期检查费447元、护理费2155.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误工费1878.91元,合计9604.93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被告辩称,我们两家有仇。那天喝酒打仗确实原告没有捡便宜,但是,原告的伤是在现场摔的还是骑摩托去派出所报案路上摔的谁也不知道。派出所偏向原告,当时我也有伤,派出所没有往材料上记录。我们俩都是喝酒的,为什么拘留我7天、罚款500元,还扣了我的摩托车,原告却啥事没有。派出所还三番五次去我家搜捕我,吓坏了八十多岁的父母。我不同意赔偿原告的医疗费和经济损失,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27日12时许,原告与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被告对原告进行殴打,致使原告姜忠义住院治疗19天。2017年5月18日,巴林左旗公安局作出左公(哈)行罚决字(2017)909号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被告赵新海拘留7天、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医疗费3223.66元、先期检查费447元、护理费2155.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误工费1878.91元,合计9604.93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认为,被告赵新海因琐事与原告姜忠义发生争执,原告离开后,被告撵上前对原告进行殴打,致使原告姜忠义住院治疗19天,对于原告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新海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姜忠义医疗费3223.66元、先期检查费447元、护理费2155.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900元、误工费1878.91元,合计9604.9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东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