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执恢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宋昌虎、刘建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昌虎,刘建祥,陆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恢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昌虎,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被执行人:刘建祥,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执行人:陆军,男,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昌虎与被执行人刘建祥、陆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17日恢复该案件的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铜民—初字第002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松华审判员 高建国审判员 王国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钱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