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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2民初28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艾俊卿、赵文慧等与楚国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俊卿,赵文慧,楚国成,方城县德源农综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2827号之二原告艾俊卿,男,1956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原告赵文慧,女,1958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方城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贾留套,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楚国成,男,1957年2月6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方城县德源农综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艾俊卿、赵文慧诉被告楚国成、方城县德源农综开发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依法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源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