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铎申请执行安晓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铎,安晓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523号申请执行人李铎,男,1991年6月17日生,汉族,住咸阳市渭城区朝阳一路。被执行人安晓风,女,1982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咸阳市渭城区东风路。申请执行人李铎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04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安晓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安晓风银行账户上的存款44607元(肆万肆仟陆佰零柒元整)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秦川审 判 员 王西省代审判员 刘保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庆 来源:百度搜索“”